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教监〔2007〕1号)
各设区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机关各处(部、室)、厅属各单位(学校):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统筹谋划,齐抓共管,把握政策界限,注意协调各方利益,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确保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顺利实施。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七年一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贯彻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系统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贯彻《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着力建立健全教育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着眼于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目标,以市场化取向的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教育系统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突出问题为重点,逐步建立适应符合我省教育发展实际的教育系统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2、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合法原则。规范我省教育系统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必须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市场化配置的主体、程序、范围、条件、方式等都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加市场主体法定义务之外的负担。二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阳光配置”,提高透明度,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得歧视任何单位和个人。坚持诚实守信,禁止非法竞争,不得有欺诈行为。三是坚持促进发展原则。以师生和群众满意和促进教育发展为根本标准,教育系统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后的利用率及产生的质量、效果等,必须优于配置前,能更好地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同时,处理好有关利益关系,加强协调和监督,及时防范和化解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