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经营范围、营业面积、转卖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并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书、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死亡证明、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损失清单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