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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切实做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
  (四)由地震、火山爆发、地下火、核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引发的火灾、爆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人身损害;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
  (六)未经有关消防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赔偿。

责任限额

  第六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和保险场所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公安消防等部门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特种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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