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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切实做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3、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组织实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与保险业的协调配合,建立消防安全宣传、监督检查、承保、理赔数据等信息交换制度,及时通报国内外消防动态和火灾预警,与保险业互通相关的专门知识和经验,探索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新途径,促进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发展。
  各市州公安消防部门、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和各保险行业协会,应严格按照此文件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公安消防总队和省保监局。
  附件:湖南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监管局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湖南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
(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本条款所指的保险标的包括:商场、酒家、批发市场、体育场馆、歌厅、舞厅、网吧、酒吧、茶馆、影剧院、游戏厅、桌球室、浴室、休闲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的火灾公众责任,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依照本保险条款的规定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时,因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活动或违法违规经营;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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