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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切实做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2、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3、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夜总会、歌厅、舞厅、录像厅、影剧院、卡拉OK厅、游乐厅、茶馆、网吧、桑拿浴室、保龄球馆、桌球室、旱冰场、健身馆、公共体育场(馆)、会堂等公众娱乐、休闲、运动场所;
  4、床位数在50个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招待所)和就餐位在80座以上或就餐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工厂和专业储存单位(仓库、堆场、储罐场所)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
  7、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
  除上述范围的单位外,鼓励其他单位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三、强化措施,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一)保险机构要规范经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1、执行火灾公众责任险行业指导性条款费率。各保险机构在开展火灾公众责任险试点期间,执行由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制定并报湖南保监局备案的指导性条款和费率。不得通过违规变更经营场所的性质、违规批单退费和虚挂应收等方式,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费率或给予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
  2、认真开展防灾防损工作。保险机构要利用自己的风险管理技术,定期对保险标的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制定切实有效的防灾防损方案,及时指出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同时,保险公司要加大防灾防损的投入,提高火灾风险管理水平,共同促进火灾风险防范。
  3、不断提高保险服务水平。要注重发挥保险中介机构的作用,积极探索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推广模式,主动为经营单位投保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出险后,保险公司应当快速做好查勘、定损、理赔等灾后服务工作,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帮助出险经营单位迅速恢复生产经营,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构建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
  1、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按照“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原则,结合日常业务工作,督促引导试点范围内的单位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其预防和抵御火灾危害的能力。要协助保险部门通过各种宣传平台,广泛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宣传,提高社会单位、业主保险意识和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认识程度,增强参保的积极性。在培训消防业务时,可将火灾责任保险纳入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并邀请保险机构的人员现场讲解和已参加保险的业主介绍体会,现场宣讲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要大力开展咨询活动,可以在支队和各县(区)大队消防办证服务大厅设立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宣传咨询窗口,积极做好宣传咨询工作,并为投保人办理保险事项提供方便。
  2、逐步建立科学的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和消防安全评价体系。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是加强火灾防范的重要手段,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业要密切合作,深入研究影响消防安全的因素与火灾风险之间的内在联系,研究消防安全管理与防灾防损之间的内在关系,逐步建立科学的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和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实行消防安全等级与保险费率挂钩,通过市场手段加大火灾风险防范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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