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切实做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湘公消〔2007〕45号)
各市州公安消防支队、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公安部与保监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以及《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7〕5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现就在全省开展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致使公众伤害的问题日益突出。由于这些场所的经营单位基本没有投保公众责任保险,而发生火灾后经营单位又无力承担对火灾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最后往往是由政府“兜底包揽”对伤亡人员的灾后救助和经济赔偿。特别是一些火灾涉及群体利益,赔偿金额巨大,如果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积极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协调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完善消防安全监管和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提高社会的火灾风险管理水平;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灾后救助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明确范围,确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有序实施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先试点,后推广”,“可以在一定规模的商场、批发市场、休闲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储存场所,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的原则,经湖南保监局与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研究决定,在以下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重点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具体范围如下:
1、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