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大力发展省地型住宅,严格控制大套型商品住房建设,大中城市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要建立和完善利用存量土地的激励机制,促进存量土地的集约利用和高效利用。要加快发展节能型住宅,加强对现有住宅节能改造,积极推广应用住宅建设新材料、新技术,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四)继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和项目手册制度,严肃查处无资质开发、违反规划、虚假广告、合同欺诈等行为,重点查处囤积土地、捂盘惜售、恶意炒作等行为,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要健全房地产中介服务规则,加强经纪机构及人员管理,坚决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积极推进城镇房屋拆迁规范化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坚决纠正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由国土、建设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查处打击违法利用集体所有制土地开发商品房的行为。
(五)建立和完善住宅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建筑技术、节约、环保等方面的标准,进一步提高住宅品质。通过实施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积极推进住宅产业化进程,大力推广商品住宅全装修,延长住宅产业链条。要完善房地产登记制度,建立全区统一的房屋权属网络登记发证平台。要完善房地产统计体系,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尽快实现网上售房全区联网。要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的管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要规范发展信托、股权融资,拓展产业基金、项目债券等融资渠道。
五、加强管理工作机构建设,落实工作目标责任
(一)充分发挥各级住房委员会在住房保障工作方面的决策指导、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职能,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自治区各级要按照《若干意见》要求,强化住房保障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工作,尽快明确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工作力量,切实抓好各项组织落实工作。各级财政应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落实工作责任。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要纳入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明确考核项目和内容,加大考核权重。同时,自治区建设厅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监察、考核办等部门定期对盟市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贯彻落实的责任主体。城市人民政府要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抓细抓实,确保责任到位,机构人员到位、管理到位、资金投入到位、土地供应到位、住房供应和稳定房价的政策落实到位;要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向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