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要严格按照建设部、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与《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违反规定集资合作建房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七)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和棚户区改造。各盟市、旗县要尽快开展本地区旧住宅区的摸底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制定综合整治规划和整治资金落实计划,并分步实施。棚户区改造应由企业为主规划实施,当地政府要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各盟市应当在2007年年底前将当地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和棚户区改造规划报自治区建设厅和财政厅备案。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应当尽快建立原产权单位、业主个人共同出资和政府补助的筹资渠道,利用3-5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我区城市旧住宅小区的综合整治和棚户区改造。
(八)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用工单位向农民工提供符合规定的居住用房。集中建设的农民工住房和集体宿舍,城市人民政府应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予以支持。享受政府优惠政策集中建设的农民工住房和集体宿舍只能面向进城务工人员出租,不得按商品房出售、出租,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对农民工聚居的区域,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卫生治理、治安管理,营造良好居住环境。
四、调整结构,稳定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措施,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增加普通住房供应。要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要坚持“两个70%”以及“两限、两竞”政策。各盟市要抓紧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好年度住房建设计划,把相关政策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具体项目,并向社会公布。要采取有力措施,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开发用地,推动已出让的待开发住房用地尽早开工。同时,要进一步发展二手房市场和租赁市场,调整和规范住房租赁税收政策,鼓励开发企业和机构投资者进入房屋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住房供应。
(二)调控和引导住房需求。坚决打击投机性购房行为,有效控制投资性购房行为。进一步调整完善有区别的税收政策以及信贷政策,继续合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减少被动性住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