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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

  (二)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按照立足区情,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和根据各地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与财政状况统筹规划、分步解决的原则,同时结合我区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工作进展的实际,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自治区设区城市要在2007年年底前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所有旗县城区要在2008年年底前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设区城市要在2008年年底前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所有旗县城区要在2009年年底前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到2010年,所有设区城市和旗县城区要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三)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及方式。根据《若干意见》的要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保障面积标准与租赁补贴标准等,应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以及财政承受能力、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各盟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按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左右以户为单位确定,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应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赁补贴可直接向廉租对象发放,由其自主租住住房。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按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全额补贴。对其他城市低收入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补贴标准并给予补贴。实物配租主要是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四)适度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针对我区相当一部分城市小套型租赁住房房源短缺,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租不到合适住房的实际,近期可组织新建一批小套型住房,也可收购、改建一批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80年代后建的小套型住房原则上不再大面积拆建,应由政府制定政策,引导用于廉租住房出租。“十一五”期间,各地区新建、收购廉租住房原则上控制在应保户数的3%至5%。廉租住房套型面积要严格限制在50平方米以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确保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及其他建设条件落实到位。同时要通过政策倾斜,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小套型住房向社会出租,鼓励社会机构投资并捐赠廉租住房,鼓励兴办中介服务机构和经营管理实体活跃和规范租房市场。
  (五)进一步加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力度,确保廉租保障资金足额到位。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关键是增加政府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地廉租住房工作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要不低于1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国有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在财政性投资中加大廉租住房建设投入,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对土地出让净收益少、住房公积金缴存规模小、财政困难的旗县(市、区)给予补助或支持。建设、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申请资金的各项前期准备和申报工作,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廉租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各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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