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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
(内政发〔2007〕107号 2007年10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解决我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为重点,多层次、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体系,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是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缓解住房供求矛盾、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深刻认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意义,坚持关注民生、执政为民,从维护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认真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加大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力度,切实履行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责,让城市低收入家庭实实在在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尽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一)各地区要认真组织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于2007年年底之前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在此基础上,修订廉租住房实施办法,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2007年年底前,呼和浩特市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盟市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是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各盟市、旗县均应成立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建设(房产)、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动员社区组织共同参与调查工作,力求全面准确掌握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并运用现代化手段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建立电子化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地方财政对调查工作要给予支持,将调查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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