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波保监局关于宁波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7〕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宁波保监局关于《宁波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宁波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试点方案
(市保监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缺乏意外伤害保障问题,扩大参保农村居民保障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以及《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基本建立了覆盖全市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弥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缺乏意外伤害保障的缺陷,扩大广大农村居民的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使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在我市具备条件的县(市)、区逐步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
(二)工作目标: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争取2010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使全市农村居民享有基本的意外伤害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试点条件: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二)筹资方式:坚持多渠道筹资原则,鼓励建立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三)组织管理:试点工作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对保险公司的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四)保险公司应坚持低收费、高保障、保本微利、突出社会效益的原则积极参与试点工作,为我市农村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自觉接受试点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