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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并定期接受内部审计后续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业务培训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六)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七)本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审计或审计调查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年向本单位权力机构或主要负责人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现场勘察实物;
  (三)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对正在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予以制止并报告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
  (四)经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生产经营的资料予以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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