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52号)
《宁波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2007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毛光烈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宁波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以审查和评价经济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为促进组织目标实现而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
县(市)、区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有条件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不具备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可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内部审计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八条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