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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市城市建成区房地产权登记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2、契税
  (1)自建自用的房屋免缴契税。
  (2)有转让事实的房屋,按下列标准计征契税:
  A.住宅
  a.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400元(税基)×1.5%×建筑面积
  b.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400元(税基)×3%×建筑面积
  B.铺面
  1200元(税基)×3%×建筑面积
  (四)以上应缴税费若申请人(纳税义务人)在本次清理前已经接受过处罚或者办理过部分手续并缴纳了部分税费的,凭原缴费凭证或纳税证明,可以免除已缴部分的税费。已缴的税费率与本次清理收费标准不一致的,不予收退。
  (五)房地产登记发证的其他各项收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1、自建自用的房屋,在登记发证时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现行标准50%)、登记费和测绘费。
  2、有转让事实的房屋,在登记发证时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现行标准50%)、登记费、测绘费和交易手续费。
  (六)对特殊人群的优惠措施
  本次清理、登记发证对象中,列为民政部门救助的城(乡)低保对象在办理登记发证时,其应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收费按本方案确定数额的50%收取,并按本方案确定税基的50%征收地方各税和契税。
  七、工作要求
  (一)本次清理和登记发证工作同时进行,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财政、地方税务机关以及湘桥区、枫溪区应统一思想,从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角度,通力合作,共同作好本次的清理及登记发证工作。
  (二)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开展各项工作,特别是湘桥区、枫溪区的街道(镇)及村(居)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主动参与。
  (三)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媒体应加强对本次清理及登记发证工作的宣传和追踪报道。市直相关单位和两区的领导要接受媒体的采访,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对占用道路、公共绿地、城市建设配套设施用地等严重违反城市规划,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章建筑,坚决不予办证并依法予以处理。在本次清理活动开始后,国土、规划、建设、城市管理以及湘桥区、枫溪区应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坚决制止违章建设行为,杜绝出现新的违章、违法建筑。
  (五)在本次清理和登记发证工作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应秉公执法,严格按程序、制度办事,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从重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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