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项税费征收有关问题
(一)土地方面
1、依据土地来源确定的收费标准
(1)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利用祖遗房屋修复或重建自建自用的,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按国有划拨用地管理;申请人要求将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国有出让土地的,按建筑面积计,住宅每平方米收取土地出让金25元,铺面每平方米收取土地出让金45元。
(2)在城中村集体所有土地上自建自用,每户总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不含1982年5月31日以前由农村集体分配的宅基地)以内的,不予处罚。超过100平方米部分的,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A.超过10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部分,每平方米收取土地占用费8元;
B.超过120平方米至160平方米部分,每平方米收取土地占用费10元;
C.超过160平方米部分,每平方米收取土地占用费15元;
2、依据房屋是否有转让事实的收费标准
(1)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现转让的,按建筑面积计,住宅每平方米收取土地出让金25元,路宽7米以上的临街铺面每平方米收取45元。
(2)在城中村集体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现转让的或者村民将集体分配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本村以外的居民自建自用的,按建筑面积计,依下列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住宅每平方米收取土地出让金25元,路宽7米以上的临街铺面每平方米收取45元。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在城市国有土地上自建自用的房屋,总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的,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超过300平方米部分的,每平方米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元;总面积虽不超过300平方米,但将部分产权转让的,转让部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40元。
2、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现转让的,每平方米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40元。
3、在城中村集体土地上自建自用的房屋,总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的,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超过300平方米部分的,每平方米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元。
4、在城中村集体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现转让的,每平方米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40元。
(三)税收标准
1、地方税综合税率
(1)自建自用房屋,按下列方式计征地方税各税
应纳税额=300元(税基)×3.63%(综合税率)×建筑面积
(2)有转让事实的房屋,按下列方式计征地方税各税
应纳税额=500元(税基)×12.88%(综合税率)×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