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已依我市有关“城中村”政策办妥《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不再审查用地手续,由申请人凭《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房地产登记发证。
5、统一测量。对因报建手续不完备或者未办理任何手续,但已经建成的房屋,由国土、规划、房管部门的测绘单位对用地红线、房屋现状、房屋结构进行测量,作为规划、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办理有关房地产权登记的必备资料。
6、由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或者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已建房屋是否严重违反城市规划进行确认。对在规划公布后占用规划道路用地(含支路)、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等用地的建筑物,以及对居住环境有严重影响或者影响文物保护等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民用建筑物,一律不得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发证手续,由规划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工作程序
1、造册登记
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同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力,以各街道(镇)国土所和房管所为主,在两区的配合下,对清理范围内的有关房产进行普查并登记造册,作为下一步清理和进行房地产权登记的依据。在普查阶段没有登记造册的,今后若申请房地产权登记发证,其房地产权登记的手续和税费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2、登记申请提出
由开发人或占有人向市房管局的专门工作窗口提出。
3、土地所有权确认
房产所在地的村确认同意申请人的房产用地转为国有土地。
4、房屋现状确认
由国土、规划、房管部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确认。
5、房屋使用安全评价
由市房管部门对房屋现状的使用安全进行评价,对不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经维修、维护之后能够达到安全使用标准的,由申请人具结保证后,可登记办证。
6、登记发证前公告
对有转让事实的房屋,由房管部门在登记前将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告。经公告没有产权异议的,再交费登记发证。
7、补交税费
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税、契税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缴纳税费义务人和标准按本方案执行。
8、办理房地产权证
市房管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土地来源证明或者与开发者签订的合同(协议)、用地红线图、房屋建筑现状测量图、房屋测绘平面图、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书、缴纳税费凭证,各有关部门的审查结论,对申请登记的房屋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予以所有权属登记并发给房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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