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四、清理对象
对2006年12月31日前在市城市建成区(包括城中村和湘桥区意溪镇镇区、枫溪区镇区,下同)中的国有土地以及集体土地上自建或者以集资建房、合建、联建的形式开发,且已经建成交付使用,但未经依法办妥全部用地、规划手续,未交齐税费的民用房屋、商用铺面进行全面的清理,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在补办有关手续、补交有关税费后,予以房地产权登记并发证。
工业厂房和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及原已办理产权登记的二手房交易的产权登记发证手续及税费标准按现行规定办理。
五、方法步骤
(一)办公地点:在市房管局设立本次清理、登记发证的工作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派员到该局的工作窗口办公。
(二)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先在湘桥区选择2个城中村(自然村)作为本次清理、登记发证的试点,用2个月的时间,认真开展清理,取得第一手资料,及时总结和调整工作方案,为全面开展清理、登记发证工作提供经验。
(三)工作方式
1、以表代文。各部门在清理过程中,涉及村(居)民自建或者以集资建房、合建、联建须补办有关土地、规划手续的,采用以表代文的方式进行。即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次清理的需要,设计若干表格,各行政管理部门在表格中提出审查意见,最后由市房管局根据部门的审批、产权公告和申请人税费缴纳凭证对有关房地产进行登记发证。
2、统一收费。本次登记发证过程中应收取的各项税费实行一站式服务,设立一个窗口统一收取。收取的税、费按正常渠道分流,属本级财政收入的,及时上缴市财政。
3、分别处理。在清理过程中,首先要分别土地来源,即分清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第二是要分别房屋来源,即分清是自建自用还是联建、合建或者其他形式的合作开发;第三是要分清建成或者转让时间;第四是要分清房产的使用功能,即分清是住宅还是铺面;第五是要分清违章的情节,即分清是一般的违章建筑还是严重违反城市规划。
4、统一土地性质。对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成的房屋,不管是否自建自用还是带有开发性质,全部由房屋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同意将土地性质由集体所有无偿转变为国有。在此基础上,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下,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