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的监督检查。企业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领取型号核准证,出厂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标明型号核准代码。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经销单位的营业执照时,应当依法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经营类别,对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加强信息沟通,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源头管理。
(六)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的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对不符合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造成或可能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的无线电台(站),应责令其单位或者个人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无线电管理机构与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无线电台(站)设置情况的信息沟通,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
(七)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无线电管理执法,依法查处违反无线电管理法规的行为。对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8条规定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取证工作,为依法处理提供可靠证据。
(八)建立军、地无线电管理部门协调沟通机制,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三、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频率台站管理
(一)加强频率资源管理。无线电管理机构必须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管理、指配和利用好频谱资源。向国家、省主管部门努力争取更多的频率资源,积极推介并鼓励运用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着力解决我市重点企业、重大工程、重要项目、重要行业、应急管理和新农村建设的频率需求问题。依法征收无线电频率资源占用费,发挥市场手段调节频率资源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