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和解决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促进园区建设与发展的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产业转移的政务环境。联席会议召集人根据产业转移园的建设情况,共同协商,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一般问题由潮州市与南山区政府建立的联席会议协商解决,重大问题由深圳市政府与潮州市政府建立的联席会议协商解决。工业园设立管理办公室,由潮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和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派员组成,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管理办公室由联席会议授权,对工业园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工业园联席会议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工业园的具体管理规定;
(二)授权有关部门编制工业园建设规划和产业发展计划,经联席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工业园的财政税收、国有资产、工商行政、规划土地、劳动人事等实施管理;
(四)授权双方市科技部门,组织认定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审批工业园内基本建设项目,授权有关部门管理工业园内各项基础设施;
(六)依照规定权限,管理工业园的进出口业务,处理工业园的涉外事务;
(七)对工业园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八)双方市(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工业园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组团出国的,经审核后,直接到市外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园区管理办公室应规范并公开办事程序,严格办事纪律,提高办事效率,为工业园企业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双方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和支持园区管理办公室对园区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章 投资与项目管理
第十条 工业园内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总投资在人民币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加工工业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美元)以下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国家特殊规定的除外),由园区管理办公室审批,报市有关部门备案。涉及国民经济和关系基础设施需要平衡的项目,须纳入市综合平衡并同市有关部门协商后,由园区管理办公室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