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南山区(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潮府〔2007〕22号)
深圳市南山区(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产业转移工业园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005]22号),经潮州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南山区(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深圳南山区(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业转移园的管理,加快园区建设,促进园区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南山区(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工业园)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产业转移园区,其范围为潮州经济开发试验区轻工区、高新区和正在规划建设的二期工业园区。其四至为:东至凤新东路,南至外环北路,西至福庆、孚中,北至大旦山。
第三条 工业园是潮州市和深圳市互利合作,促进两地经济共同发展的产业基地。
第四条 工业园鼓励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进区建设,严格控制限制类产品的转移,拒绝接受国家禁止和淘汰类产品及污染项目进入工业园生产。
第五条 工业园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六条 由合作双方建立工业园市、区二级联席会议制度,市级联席会议由双方市政府有关领导任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双方市级有关单位组成;区级联席会议由双方市政府有关领导和深圳市南山区分管领导任召集人,成员单位由潮州市和深圳市南山区有关部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