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发〔2007〕151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和中央驻闽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加快机关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培养,使更多的高技能人才更好地服务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2]88号),现将做好2007年度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评范围、职数
按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省人事厅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岗位职数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按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总数的5%掌握。2007年度开展工人技师考评的工种范围为12个行业的41个工种岗位,下达职数为566个(见附件1)。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工人技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近五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2、取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高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并在本工种高级工岗位上工作满五年。
3、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或高中学校以上毕业。对于在197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经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同意,学历可放宽到初中毕业。
(二)对于近五年内获得下列三项先进奖励、发明革新及竞赛获奖荣誉之一的技术工人,可提前两年申报技师任职资格:
1、在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省部级以上的工人技术竞赛中取得个人前十名或地市(厅局)级工人技术竞赛中取得个人前三名。
2、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地市(厅局)级二等奖以上科技进步奖或技术成果奖。
3、业务技能水平高、成绩突出,获得地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省级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并保持荣誉的。
(三)长期在生产一线本职业岗位工作和长期在职业技术学院(或技工学校)教学一线从事实习指导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讲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的,可申报相对应技术工种的技师。
三、考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