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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潮州市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潮州市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潮府〔2007〕28号)

  第一条 为发挥各监督主体合力,加强对开发性金融合作融资平台和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防范信贷和廉政风险,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审计监督的范围
  (一)政府指定并为推动当地经济发展,承担“两基一支”领域、经济社会瓶颈领域贷款项目投融资任务,并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的各类“融资平台”;
  (二)各类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项目。
  第三条 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投融资平台的审计监督:
  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内部管理是否规范,注册资金是否真实、合规,资金是否按规定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有无私设小金库现象,是否存在挤占、截留和挪用贷款资金等情况。
  (二)对开发性金融贷款项目的监督检查:
  1、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资金的申报是否按照国家建设程序进行审批,有无虚报项目套取开发银行贷款等问题;
  2、项目贷款安排决策程序是否民主、科学,是否存在随意安排贷款项目;
  3、项目是否严格依法依规办理征地审批、房屋拆迁,有无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4、是否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进行招标和采购;
  5、是否擅自突破批准的投资规模、工程概算;
  6、是否按照开发银行贷款的管理规定开设账户、专款专用,有无混存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贪污、侵占以及私设“小金库”行为;
  7、在贷款申请、项目建设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第四条 审计监督的组织形式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开发性金融领导小组组长或指定人员(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召集人,纪委监察、检察、发改、审计、财政、合作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落实政府及国家开发银行有关要求,听取成员单位有关情况报告,研究部署监督检查工作。
  (二)成立“潮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检查工作组”。工作组一般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人员组成,其负责人由联席会议确定。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完成每年对融资平台的资金整合及往来的逐步审计,完成每年对三分之一以上的贷款项目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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