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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关于实施扩权强县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所得税基数返还的核定。以2006 年财政结算时省给予各市的所得税基数返还额为基础,将扩权试点县(市)应得的所得税基数返还额从所在市单独分解出来,相应调减所在市的所得税基数返还额并分别核定所在市和扩权试点县(市)所得税基数返还额。从2007 年起,省按核定的所得税基数返还额和相关办法分别计算返还所在市和扩权试点县(市)。同时,市需将扩权试点县(市)2001 年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从所在市单独分解出来。从2007 年起,省分别对市和扩权试点县(市)考核所得税超短基数情况并按规定进行结算。在省没有扣减市的所得税基数返还额的情况下,市本级扣减扩权试点县(市)短2001 年所得税基数的返还额应予以恢复,或者将市本级对扩权试点县(市)扣减基数给予的财力补助进入基数一并划转。

  (三)出口退税基数的核定。以2006 年财政结算时省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和超基数上解额为基础,将扩权试点县(市)的出口退税基数从所在市单独分解出来,相应调减所在市的出口退税基数并分别核定所在市和扩权试点县(市)的出口退税基数。从2007 年起,省按核定的出口退税基数和有关规定分别计算市和扩权试点县(市)负担额。

  (四)体制补助(上解)基数的核定。扩权试点县(市)与所在市原体制下的定额(递增)补助(上解)基数以2006 年结算数为基础,相应由省财政办理划转事宜。

  (五)企事业收支基数的核定。以扩权试点县(市)与所在市双方协商认可和核定的2006 年决算数为基础,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划转,从2007 年起,省按核定的企事业划转基数分别办理财政结算。原市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以及市属企业下划时承诺的尚未兑现的补助资金也应一并办理划转手续。

  (六)其他财力性补助(上解)基数的核定。以2006 年财政结算时市与扩权试点县(市)的相关结算补助(上解)数额为基础,将扩权试点县(市)应得的财力性补助(上解)基数从所在市单独分解出来,从2007 年起,省按核定的补助(上解)基数分别办理市和扩权试点县(市)财政结算。

  (七)专项补助基数的核定。专项补助基数划转范围包括2006 年市级财力安排扩权试点县(市)的基数性专项补助和2007 年市级年初预算已安排的按规定对扩权试点县(市)的政策性配套补助、2007 年7 月1 日前已明确需由市级安排或配套的新增基数性补助支出以及上述范围内专项补助中属财力性补助或用于人员和公用经费开支的基本支出(如村社干部误工补贴和社区干部补贴)等。按照市和扩权试点县(市)双方确认的划转基数,由市本级上解省,省通过财政结算补助给扩权试点县(市),并从2007 年起(2007 年专项补助基数从2008 年起)进入定额结算项目,由省按规定分别办理财政结算。中央和省的专项补助不作基数划转,由省直接下达到扩权试点县(市)。

  (八)财政结转结余的核定。以2006 年财政决算账面的财政结转结余为基础,根据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按照结转结余项目原定开支方向、范围和用途,将扩权试点县(市)应分得的结转结余予以划转。对财政专户中结余的资金如粮食风险基金、社保资金等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进行分解和划转。

  (九)政府性债权、债务的清核。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对政府性债权、债务进行清核,按有关规定划转政府性债务,扩权试点县(市)原已上划市或市已下划给扩权试点县(市)债权、债务,由双方按支出责任和公开、公平等原则自行协商是否办理划转手续。财政周转金及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等遗留问题可比照债权、债务进行划转。

  三、实施时间及预算执行调整

  按照川府发〔2007 〕58 号文件规定,扩权试点县(市)财政体制调整从2007 年1 月1 日起实施。对今年省、市财政已经下达的专项补助、拨付的资金以及扩权试点县(市)已解缴入市级的收入等均应一并予以分解、调整或调库,具体办法如下:

  (一)对市已下达给扩权试点县(市)的专项补助,按实际下达数调整为市对省的上解并相应增列为省对扩权试点县(市)的专项补助数;对省已下达到市,但市还未及时分解到扩权试点县(市)的专项补助,则由所在市按照管理职责、支出事权和相关规定于8 月31 日前计算分配到扩权试点县(市), 9 月1 日后省据此调整相关账务。

  (二)对市已拨付到扩权试点县(市)的资金,由市、扩权试点县(市)双方据实进行清结算;在扩权试点县(市)与所在市财政收支基数划转截止期前,扩权试点县(市)所需的正常资金调度,所在市必须予以确保。

  (三)对市已分享的2007 年各扩权试点县(市)的1 -8 月财政收入,原则上在9 月30 日前由所在市按规定办理完调库手续。从2007 年9 月1 日起,扩权试点县(市)的税收收入和行政性收费、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非税收入均按照调整后的收入划分范围和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省、县级金库或财政专户。

  (四)由于财政收支基数的划转、制度修订、财政管理信息系统调整等均需一定时间完成。9 月1 日前为过渡期,省财政分配下达市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财力性补助资金等,均将扩权试点县(市)以“其中”的形式列出,同时抄送给试点县(市)。从9 月1 日起,省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调度等直接到扩权试点县(市)。

  四、其他工作

  (一)切实做好各项收支基数清核和确认工作。市和扩权试点县(市)分别清理核实各项财政收支基数(包括省、市下达扩权试点县(市)财力补助和专项补助基数)、年终结算事项及财务指标等;清理目前在扩权试点县(市)境内的市属企业情况,市本级与扩权试点县(市)协商市属企业收入基数的划转。由市与扩权试点县(市)提出划转方案,双方签字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报省财政厅。

  (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修订相关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扩权试点县(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清理与扩权试点县(市)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的分成比例,修订完善有关财政收支管理办法。

  (三)做好报送预、决算资料工作。市级财政重新报送不含扩权试点县(市)的2006 年财政总决算(批复后数据,含转换报表)、2006 年市对扩权试点县(市)决算批复结算表、2007 年年初预算表(由市政府签章);各扩权试点县(市)分别向省财政厅正式报送2006 年财政总决算(批复后数据,含转换报表)、部门决算报表、2007 年年初预算表(由县政府签章)。

  (四)按时报送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扩权试点县(市)从9 月1 日起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旬、月报、地方工资发放情况表和预算调整变动情况并将2006 年及今年1 至8 月各月的旬报报省财政厅。

  (五)市对扩权试点县(市)补助的列报。实施扩权试点县(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后,市对所在的扩权试点县(市)给予的补助,可由扩权试点县(市)统一列报支出并单独反映市级下达的补助。市级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功能分类中列报“转移性支出”科目。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

  一、简化用地审批程序,提高土地管理和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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