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难产(吸引产、钳产、臀位产)为1500元。
3、剖宫产为3000元。
4、自然终止妊娠的,妊娠不满12周为250元,妊娠满12周以上、不满28周为600元,妊娠满28周以上为900元。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付补助2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参保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以下项目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助: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为80元。
2、皮下埋植术为150元。
3、流产术(负压吸宫、钳刮术)为250元。
4、引产术,妊娠不满28周为600元,妊娠满28周以上为900元。
5、输精管结扎术为150元。
6、输卵管结扎术为500元。
7、输精管复通术为1600元。
8、输卵管复通术为2000元。
(三)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政策内生育或自然终止妊娠法定产假期间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本人生育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标准=计发基数÷30天×规定的产假天数
(四)看护假津贴。参保男职工在法定看护假期间享受一次性看护假津贴。
看护假津贴以男职工配偶生育前12个月的男职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按规定的看护假期计发。
看护假津贴标准=计发基数÷30天×规定的看护假天数
第十三条 政策内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和男职工看护假的假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女职工终止妊娠的,其计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按以下标准执行:妊娠不满12周的为15天,妊娠满12周以上、不满16周的为30天,妊娠满16周以上的为42天。
第十四条 参保职工应在其生育(或终止妊娠)或者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逾期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 办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须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因生育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婴儿出生、死亡或终止妊娠的医学证明;
2、女职工户籍所在地或参保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申领男职工看护假津贴的,还应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生育(包括终止妊娠)的诊断证明及依法设立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费用凭据;
4、参保职工本人身份证,由他人代领的应提交代领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