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以政府办、信息办、无管办、公安局、安全局、规划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法制办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无线电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情况,定期通报、研究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我市无线电管理重大事宜。
(二)进一步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市无管办是无线电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发挥好工作职责,主动加强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联系与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予以紧密配合,协助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部门要做好对利用无线电手段从事窃取、收集党和国家机密及相关破坏活动的防范和查处。公安部门要做好对故意扰乱通信市场秩序、肆意破坏国家通信设施、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等行为的整治和查处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对销售、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管理,严防销售无型号核准设备和在维修中擅自改变技术参数,扰乱通信市场秩序等不当行为的发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研制、生产、进口、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等方面的监督查处工作。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发展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和可行性研究时,要主动征求无管部门意见,充分考虑对依法设置的大型无线电台(站)及其传输通道的保护,并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周围划定限制区域,在此区域禁止新建居民住宅、学校等建筑物。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电磁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造成或可能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无线电台(站),会同无管部门责令其权属单位、个人采取整改补救措施;市法制办要做好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三)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广电、城管、铁路、海事等重点设台部门、各大电信运营公司,要建立健全管理工作机制,协同解决无线电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所有设台单位都要明确一名无线电专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形成全市无线电管理的专业队伍,形成关心、支持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良好局面。
三、进一步加强无线电台站管理工作
(一)认真做好台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无管部门要定期对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坚决查处滥用频率、乱设台站、盗用频率、擅自组建无线电通信网、擅自改变频率用途、随意加大发射功率和天线高度等违法违规行为。市无管办要加强频率台站数据库、电磁环境监测数据库和设备检测数据库“三库”建设,逐步建立起一个管理业务种类齐全、信息数据准确充实、技术功能较为完备的无线电管理基础信息网,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依法开展专项检查。要以超短波对讲机台站设置、船用电台、调频广播等为重点,每年组织2-3次专项检查执法活动,净化空中电波环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依法行政,在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要注意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各设台单位要自觉交纳频率资源占用费,逾期不交,将被依法征收滞纳金,收回频率,吊销电台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