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以股权方式投资被投资企业,且最后一期投资已实施2年以上。
第九条 单个项目的投资行为在2005年1月1日之后。
第十条 投资项目技术领域要在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之内,非高新技术领域投资损失不在补偿之列。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补偿:
1.被投资企业违法违规经营造成项目投资失败的;
2.投资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失职以及明知被投资项目亏损而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损失造成项目投资失败的;
3.经市财政局、创新办认定的其他不得补偿的情况。
第十二条 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500万元之间,超出限额部分的投资损失不予补偿。
第四章 补偿额度
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合肥地区中小科技型企业,由于政策、技术、市场等原因导致某个项目投资失败的,对创业投资机构在该项目投资中遭受的实际投资损失给予30%的补偿。
第十四条 实际投资损失指创业投资机构在投资被投资企业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权分红、管理费用收入、股权转让收入、项目清算收益等)与其退出前累计投入该企业的资金总额之间的差额。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创业投资机构退出被投资企业后,如果发生投资损失,可以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结束前向市创新办提交上一年度的投资损失补偿申请。
第十六条 市创新办根据创业投资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损失进行核定,并召开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复审小组会议确定补偿金额。
第十七条 经市政府批准后,拨付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六章 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创业投资企业在申请投资损失补偿时应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