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工作办公室、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项目风险投资损失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创新办〔2007〕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对合肥市中小科技型企业进行风险投资,降低投资风险,改善投资环境,缓解中小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在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中设立科技项目风险投资损失补偿专项资金,根据《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试行)》(合政〔2007〕42号),市财政局、创新办制定了《合肥市科技项目风险投资损失补偿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申报。
合肥市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工作办公室
合肥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科技项目风险投资损失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对中小科技型企业进行风险投资,降低投资风险,改善投资环境,缓解中小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工作方案》(合发〔2005〕18号)和《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试行)》(合政〔2007〕42号),设立科技项目风险投资损失补偿专项资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风险投资损失补偿专项资金来源于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
第二章 申请人条件
第三条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合肥市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新办)备案的创业投资机构。
第四条 积极投资合肥地区中小科技型企业,在合肥地区已累计完成投资额5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评估体系。
第六条 在合肥地区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
第三章 申请补偿项目条件
第七条 被投资对象为在合肥地区注册的具有高成长性、高信用度的中小科技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