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监测定点单位要严格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据实采价报告,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表式的内容、要求如实填写台账。所采价格应为采价日实际交易价格,当日确无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价格采报;当所规定品种规格型号因断销等原因采不到价格时,可选择与原规格相近的采价;对计量单位与规定不一致的,应换算后填报。凡追溯采价、代表规格品改变以及价格明显变动的,要在备注栏中注明,并及时报告当地价格监测机构。
第六条 监测台账要书写工整,无缺项、错项;对台账记载的数据不得涂改、变更;要按照固定格式编目定卷,每年编订成册;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损坏,电子台账要进行备份;台账应保存三年以上。
第七条 各级价格监测机构要对定点单位台账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填写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要及时督促改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要对所负责组织实施的监测报告制度,按附件二表式建立监测台账管理卡,进行动态管理。台账管理工作情况实行季度报告制度,与价格监测质量检查指导工作季度报表一并上报,并作为价格监测质量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监测台账的设置和登记情况,将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及个人评优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附件二:
全国价格监测台账管理卡(式样)
具体管理单位: 市(县)价格监测机构 联系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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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 单位名称 │ 地址 │主营产│ 负责人 │ 采报价人员 │是否列入│
│单位│ │ │ 品 ├────┬────┼───┬────┤挂牌单位│
│基本│ │ │或项目│ 姓名 │ 电话 │ 姓名 │ 电话 │ │
│情况├──────┼──────┼───┼────┼────┼───┼────┼────┤
│ │ │ │ │ │ │ │ │ │
├──┼──────┼──────┼───┼────┼────┼───┼────┼────┤
│监测│执行报告制度│监测品种或项│ 监测 │ 采报价 │ 是否 │台账编│年度上报│年度数据│
│台账│ 名称 │ 目 │起始时│ 周期 │建立台账│ 号 │监测报表│ 上报率 │
│管理│ │ │ 间 │ │ │ │ 次数 │ │
│情况├──────┼──────┼───┼────┼────┼───┼────┼────┤
│ │ │ │ │ │ │ │ │ │
│ ├──────┼──────┴───┴────┴────┴───┴────┴────┤
│ │日常运行、检│ │
│ │ 查 │ │
│ │指导中发现的│ │
│ │ 问题 │ │
│ │ 及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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