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制作和发放台帐卡(册)
价格监测报告单位根据各定点单位承担的采报价任务,在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台帐式样中选择相应的台帐,印制成卡、成册或形成电子版。在2007年底前将制成的2008年全年的台帐卡(册)发放给定点单位,并指导定点单位的采报价人员掌握台帐填写的要领。台帐填写在每次采报价后进行。
由于承担采报价任务的区别,各定点单位使用的台帐可能是不一样的,一个定点单位也可能需使用两种以上的台帐,各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制作和发放台帐卡(册)时要注意加以区分。同时,各报告单位此后每年底要及时发放下年度的台帐卡(册)。
另,编号为1-2至1-10的台账式样与1-1相同。
4、实施台帐管理
自2008年1月1日起,全省的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和定点单位开始实施《价格监测台账管理暂行办法》。各定点单位自2008年第一个采报价日起,开始填写台帐并存档备查。价格监测报告单位每个季度需对各定点单位的台帐填写和保存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附件一:
价格监测台账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工作,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价格监测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和《价格监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监测报告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价格监测台账,是指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填写的价格监测数据原始记录纸质文档,或价格监测原始数据电子文档。
第二条 执行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规范的价格监测台账,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时填写台账。
第三条 监测台账实行统一式样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根据所负责组织实施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按照附件一表式和本地具体情况对具体监测品种、规格等进行细化,确定各监测定点单位具体台账表,并负责台账印制、发放等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监测台账内容包括: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名称,采价日期,商品品种名称,规格等级,计量单位,具体价格,以及台账名称、统一编号和采价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