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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实施台账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实施台账管理的通知
(2007年12月6日 川价发〔2007〕223号)


成都市、攀枝花市、达州市、乐山市、绵阳市、自贡市、蓬溪县、仁寿县、宣汉县、什邡市、宜宾县、阆中市、荣县、安岳县物价局:

  为加强和规范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工作,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基础建设、提高价格监测质量,今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价格监测台账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一)。经研究,我省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中开始实施台账管理。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实施台账管理的主体:省价格监测中心,各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单位(6市8县物价局)。

  2、实施台账管理的对象:省价格监测中心直接布点的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各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布点的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3、台账管理的主要内容:

  管理卡:由省价格监测中心和各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单位负责“全国价格监测台账管理卡”的制作、填写和更新。(管理卡式样见附件二)

  台账:由省价格监测中心和各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单位负责“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台账”的制作和发放,由各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负责台账的填写和保存。(台账式样见附件四)

  台账管理工作情况季度报告:由省价格监测中心负责。

  4、时间要求:2007年12月底前完成上述事项的准备工作,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台账管理。

  各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于2008年春节前将实施台账管理的情况报省价格监测中心;2008年春节后省内检查;2008年下半年全国检查。

  其中,成都市开始实施台账管理的时间可适当延后,但不能晚于明年上半年。成都市的管理卡仍需报省价格监测中心备案。

  二、台账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步骤

  1、核实定点单位

  此前,省价格监测中心已安排各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对定点单位名单进行了核实。实施台帐管理的各项工作均以该核实的名单为基础。

  2、建立管理卡管理卡汇总了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自身的基本情况及其承担的价格监测任务的基本情况。各价格监测报告单位根据国家发改委核定的格式和内容,制作和填写管理卡,按台帐编号(见附件三)分类存档,于年底前报省价格监测中心备案。自2008年起,每年底对管理卡的内容进行更新并上报。往年的管理卡需继续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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