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一)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增长。严格按照国家、省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的要求,结合成都实际,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和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区(市)县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机制,对污染物已超出总量控制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书要求和落后产能淘汰未完成的区(市)县,实行项目“区域限批”。落实国家和省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按规定坚决执行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清理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自定的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市能源办、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成都电业局。
(二)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加大淘汰水泥、钢铁、铁合金、焦炭、电力、电解铝、铜冶炼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市级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区(市)县要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区(市)县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远郊财力困难的区(市)县给予适当补助。
水泥行业:按照“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的方针,积极发展新型干法水泥、逐步淘汰立窑等落后的水泥生产能力,2007年完成二圈层14户小水泥企业中3户的关停,其余11户在2009年6月前关停,所有企业关停前也必须达标排放。2009年底以前,全市新型干法水泥生产能力控制在2000万吨以内,特种水泥生产能力控制在50万吨以内。
钢铁行业:2010年底以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等其他落后生产装备。
焦炭行业:2009年底以前,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小焦炉。
铁合金行业:依据国家有关清理整顿的要求和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抓紧开展技术进步、环保改造和公告申请等工作。
责任单位: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成都电业局。
(三)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开发经济、清洁、可再生新能源,积极探索太阳能、风能等再生能源的利用,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十一五”期间,新建农村户用沼气36万户,全市总数达到44万户,年产沼气1.54亿立方米。抓紧建设大中型畜禽养殖企业沼气建设工程,建成一批集中供沼气示范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