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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及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及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粤环〔2007〕92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为了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推进《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实施,国家环保总局以环办〔2007〕118号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及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划》),要求各地开展辖区内的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列入《规划》内项目的专项检查工作。为了做好检查工作,总局在10月底举办了检查培训班。根据环办〔2007〕118文件精神和培训班提出的检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单位(指列入国家、省的环保规划项目,以及在国家、省的规划实施前已经建成并且目前实际合法投入运行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一)。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检查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
  (三)列入国家及省环保规划内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项目的建设情况,重点检查获得国债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具体名单见附件二)。
  二、检查目的
  通过专项检查工作,掌握本辖区现有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单位现状,淘汰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促进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及全行业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从源头遏制危险废物无序流动的现象。掌握列入规划内项目的建设进度,督促有关地方政府落实项目建设各项配套条件,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督促项目业主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保证设施建设质量和国债资金使用效益。
  三、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落实人员,明确职责,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检查工作。我局也将于12月举办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单位及规划内建设项目进展专项检查工作培训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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