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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城区菜市场管理规范的通知

  8.1.7 市场应建立入场经营者信用档案,食品安全档案。

  8.1.8 市场应设置供监管部门使用的管理办公室。

  8.2 证照管理

  8.2.1 开办市场,从事市场管理和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和营业执照。

  8.2.2 场内经营者,以市场经营管理者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相关责任由市场经营管理者承担的,免于相关行政许可和工商登记;经营者以自身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责任的,应申办相关行政许可和工商登记,取得经营资格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同意场内经营者以其名义从事经营的,场内经营者应当办理相关证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8.2.3 市场不得为无证经营者提供场地。否则,场内经营者的无证经营行为视为市场经营管理者的行为。

  8.2.4 市场应实行亮证亮照经营。

  8.3 计量管理

  8.3.1 市场应对场内属于强制检定的公平秤和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监管部门备案,并配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8.3.2 市场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计量器具;对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对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用于交易结算。

  8.3.3 市场应当在明显处设置方便消费者和市场监管的公平秤,并定期维护、检定。

  8.3.4 市场应配合监管部门,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和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计量监管工作。

  8.3.5 市场使用的商品标签、标识、价目表、票据、票证、统计报表等应正确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4 消费投诉

  8.4.1 市场应制定消费投诉处理制度,建立消费投诉站,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消费投诉处理。

  8.4.2 对消费者的合理投诉,市场应按消费投诉机制予以解决。对事实认定有困难,责任难以分辨的消费纠纷,应积极协助监管部门做好处理工作。

  8.4.3 消费纠纷处理应坚持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8.5 价格管理

  8.5.1 市场销售的各类商品均应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标明品名、计价单位、零售价等与价格有关的内容,禁止价格欺诈和哄抬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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