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3.4 冷鲜禽产品销售应符合成都市的相关规定。
6.2.4 水产品
6.2.4.1 活鲜水产品销售应暂养在固定的水池(缸)中。水池(缸)应配置排水口与水龙头。使用低噪音增氧机并安装固定,使用防水电器开关和插座。
6.2.4.2 活鲜水产品销售应配置宰杀加工操作台及废物回收桶。
6.2.4.3 冷鲜水产品销售应满足散冷保鲜要求,水发水产品和需清洁暂养的贝类应冷水陈列销售。
6.2.5 熟食品
6.2.5.1 熟食卤品经营应设专间(柜),要有完整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专间(柜)应配备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容器(具)、冷藏与空调等设施,熟食卤品应在25℃以下销售,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后应重新加热。
6.2.5.2 熟食品应向有资质的熟食品生产企业进货,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严格按进货流程操作,并取得与货同行的“熟食品进货单”。
6.2.5.3 熟食区应与其他商品经营区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6.2.5.4 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制作原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7 食品与环境卫生管理
7.1 食品卫生
7.1.1 市场应成立食品卫生管理小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家禽防疫条例》的要求,做好食品卫生管理。
7.1.2 鲜肉、水产、熟食、豆制品所用的操作台、各类切割工具及盛器必须每日严格清洗、消毒。现场制作肉糜、肉丸的机械必须每日做内部清洗,不得在内部存肉。加工的切割用具及盛器应在规定位置加盖存放。
7.1.3 熟食销售及加工人员上岗时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操作,操作前应在消毒水池中清洗双手;收钱和找钱应使用专用盛盘和夹具,不得直接触摸钱币。熟食从业人员上岗时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佩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
7.1.4 市场必须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并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食品安全责任人。
7.1.5 市场应建立从业人员个人健康状况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均应持有有效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