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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城区菜市场管理规范的通知

  6.1.1.1 畜禽肉及水产品类商品进货应向供货商索取产品的来源证明、质量安全认证证书、商品质量检验检测合格报告。质检人员应对各种单证进行真伪及有效期验证,对初次入场的经营者资质证明及其商品质量证书原件应留复印件存档,建立可追溯机制。

  6.1.1.2 随商品同行的相关合格证明、品质检测证明、送货单等在营业时须张挂公示,并在当日营业结束后收回,由市场保管备查。

  6.1.2 入市检测

  市场应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配备食品检测员,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进行检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并定期公布检测结果。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食品上市销售。

  6.1.3 不合格商品退市

  市场应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市机制,销售商品出现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等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及时下架封存,并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理。

  6.1.4 禁营项目

  市场内禁止销售国家规定的野生保护动植物。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和《成都市对假冒伪劣产品及其违法者实行市场禁入的暂行规定》(成府发〔2002〕15号)规定的禁营商品;禁止销售注水肉、变质肉及其制成品;禁止场外加工的肉糜入市销售;场内不得现场制作销售炒货食品;场内不得从事有技术含量的小作坊式生产加工。

  6.2 商品陈列与销售

  6.2.1 蔬菜

  6.2.1.1 蔬菜在上柜前需加工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腐叶、去根;需保鲜的蔬菜采用保鲜膜包装,需扎把的蔬菜应采用无毒绳线均匀、整齐捆扎。

  6.2.1.2 散装蔬菜应排列整齐,分类陈列。

  6.2.1.3 扎把蔬菜摆放应根向下叶朝上,不出框、不出柜台。排列整齐,同一种规格的菜放置一处,方便挑选。

  6.2.2 水果

  水果销售宜按不同品种和规格摆放,整齐排列。

  6.2.3 肉食品

  6.2.3.1 鲜冻猪肉销售应配备根据销售品种需要的冷藏设施和不可食用肉专用盛器。

  6.2.3.2 鲜猪肉进货后必须进行预分割;冻肉预先解冻分割,按规格分别陈列于冷柜之中。

  6.2.3.3 鲜冻猪肉不得着地存放,不得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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