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决落实煤矿整顿关闭各项措施,确保关闭到位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煤矿整合关闭三年规划第三阶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7〕23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煤矿整合关闭三年规划第三阶段关闭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7〕300号)和《关于落实渝办发〔2007〕300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第三阶段煤矿关闭工作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7―237)要求,加快实施第三阶段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一是立即实施关闭措施。对已公告的204个关闭煤矿,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立即依法作出关闭决定。煤矿证照管理部门要依法吊(注)销(或暂扣)已公告矿井的所有证照。对永久关闭煤矿要立即停止供应火工品,停止供电、拆除供电线路,封闭填实矿井井筒,拆除井下和地面设施,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对纳入先关闭后整合的矿井,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有排水需要的下山开采矿井,可保留安全用电)、切断水源,拆除矿井井口钢轨和停止供应火工品,一律临时封闭井口。二是关闭煤矿立即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关闭工作属地管理职责,对204个关闭煤矿要加强监管,派人驻守,严格禁止所有人员入井作业。三是落实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执行 “一对一”监管措施;市经委、重庆煤监局、市安监局、市国土房管局要按照分片包干要求,认真抓好督导监管,对包干矿井要逐个检查,不留死角,确保安全和稳定。
四、强化瓦斯预防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派出技术和监管人员,督促煤矿企业对全市284个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名单见附件)按照瓦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矿井通风、抽放、保护层开采和监测监控等治本措施,严密防范,严防死守,坚决杜绝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所有矿井、采区和作业面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突出矿井必须执行强制性开采保护层和实施抽放等措施,做到可保尽保、应抽尽抽;全市所有矿井在年底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已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的要确保正常有效使用,探头数量和安装要符合要求,接入市、区县联网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