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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年末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年末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
(渝办发〔2007〕334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当前,正值年末,冬季电煤供应紧张,影响安全生产的不利因素增多,煤矿生产和安全的压力增大。2007年12月6日凌晨,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左木乡红光村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新窑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目前已有105人死亡。为认真吸取山西新窑煤矿事故教训,切实做好我市煤矿生产安全工作,确保实现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年末煤矿安全生产、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重庆煤炭(集团)公司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观,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吸取山西新窑煤矿事故和今年我市煤矿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市委、市政府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部署,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把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真正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矿井,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全年煤矿安全生产目标。

  二、迅速行动,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大督查

  各级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吸取各类事故教训,按照市政府关于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要求,在年底前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一次集中排查,从而消除事故隐患,规范生产行为。一是深入开展全方位的煤矿安全生产大督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立即行动,组建督查组,逐矿进行检查。市经委、重庆煤监局、市安监局等部门要组成市级督查组(市属国有大矿由重庆煤炭集团组织),加强对各地的督促检查,严防煤矿企业利用年底煤炭旺季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各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职责,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加强技术、设备、工艺和现场管理,严惩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6号)的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庆煤炭(集团)公司对市属国有煤矿重大隐患要登记建档,指定专人跟踪督查,督促企业认真排查治理各类隐患。在隐患排查过程中,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要坚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落实整改内容,限定整改时间,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结束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恢复生产;对再次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二是加大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力度,确保停产整顿到位。各地对已公布的停产整顿矿井,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一对一”工作组盯守,监督煤矿整改。凡发现停而不整、假整顿真生产等非法行为的煤矿,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立即予以关闭,并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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