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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全市“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3.厂房和仓库。

  4.商场市场。

  5.地下建筑。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合一”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场所:

  1.建筑层数超过3层或建筑高度大于9米。

  2.每个防火单元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

  3.住宿人数超过6人。

  三、整治步骤

  (一)动员部署(2007年11月15日至11月20日)。各地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研究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动员部署。对参加集中整治工作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重点学习公共安全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等整治工作要求。

  (二)集中整改(2007年11月21日至2008年1月25日)。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清查。村、居委会(社区)等基层组织,公安派出所,安监、工商等部门要根据职责,负责对监管范围内的“三合一”场所进行清查。清查时逐一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登记表》,并发放《消防安全告知书》。清查结束后,各地要对本地区“三合一”火灾隐患状况进行一次认真分析,提出整治意见,专题向当地政府报告。检查发现火灾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由公安、规划、建设、工商、城管等部门依法督促整改。

  (三)总结提高(2008年1月26日至2008年1月31日)。整治结束后,政府统一组织验收,评估和总结整治工作,研究制定长效管理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公安、消防、安监、国土资源、规划、工商、建设、城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三合一”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明确工作责任,推动“三合一”场所集中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等基层组织以及公安、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安监、城管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整治工作合力。

  二是严格整治标准。按照公共安全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的要求,督促整改“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严格验收标准,坚持整治合格一个,组织验收一个,投入生产经营一个。对逾期不改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和《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棚户区”和村镇内连片生产、经营和住宿的区域性“三合一”场所,要结合城乡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和综合治理,坚决打通消防通道,留足防火间距;对违法违章搭建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形成的“三合一”场所,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并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部门要予以取缔;对逾期不改或经整治仍达不到基本消防安全要求、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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