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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意见

  (二)2007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应严格按照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中关于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条件规定执行。
  (三)在民政部没有出台新的福利企业证书样式之前,原已发的或从2007年1月起换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和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上岗证》继续使用。
  四、关于其他管理事项
  (一)为规范福利企业的管理,全省所有福利企业统一使用由省民政厅制定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意见书》、《福利企业变更申请表》、《福利企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
  (二)认定机关应每年对福利企业进行一次年审。经年审合格的企业,应在该企业的《福利企业证书》副本和《福利企业年检表》签署合格意见。
  对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下达整改意见书,整改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书面通知相关税务部门。
  对因各种原因丧失资格条件的福利企业,应自丧失资格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认定机关办理注销福利企业资格手续,收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书面通知相关税务部门。
  对福利企业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经营项目或法人代表等事项,福利企业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认定机关应按规定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变更手续,并书面通知相关税务部门。
  各地福利企业年检情况由认定机关报省民政厅备案。省民政厅根据有关情况进行抽查。年审办法由省民政厅和省级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三)县级民政部门应半年向设区市民政局上报所在地福利企业的申办等情况。设区市民政局应于次年的3月底前向省民政厅报送《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分户统计表》和《福利企业年检审批表》及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自2007年7月1日起,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福利企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民字〔2001〕231号)和《江西省民政厅关于新办福利企业审批办法的通知》(赣民字〔2002〕196号)停止执行。
  附件:1.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略)
  2.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意见书(略)
  3.福利企业变更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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