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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竞价交易试行办法

  第十五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竞买人的身份参加竞价。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竞买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确定其中一方作为联合体代表。联合体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出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就转让产权对出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竞价方式

第一节 综合评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评审,是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根据出让产权所涉及的受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职工安置、财务方案、标的企业经营发展等综合因素,对竞买人提交的竞买文件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受让方的方式。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可适用综合评审方式:
  (一)出让方为寻求战略伙伴,转让部分股权仍保持控股地位以及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增资引资等对受让方提出必要条件的项目;
  (二)涉及职工安置人数较多、债权债务处置较复杂的产权整体转让、失去控股地位的产权交易项目;
  (三)产权标的情况复杂,涉及转让的资产、负债规模较大的产权交易项目;
  (四)经省产交所认定,可以适用综合评审方式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省产交所应当根据产权标的涉及的综合因素,对出让方及其受托会员设定分数权重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其中,产权受让价格的分数权重一般不低于50%,涉及职工安置的,职工安置方案的分数权重一般不低于20%。
  第十九条 评审委由出让方代表、行业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成员为5人(含)以上的单数。
  评审委成员一般由省产交所根据产权标的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和专业对口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情况可由省产交所和出让方共同确定。
  评审委组长由省产交所推举,经评审委成员表决后产生。
  第二十条 评审委成员与竞买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第三人如认为评审委成员与竞买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省产交所提出书面回避申请,由省产交所决定评审委成员是否回避。
  第二十一条 竞买文件的有效性由评审委审议,并以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决定。发生下列情形时,竞买文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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