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产交所应当对出让方提交的产权出让文件进行审核。
第七条 省产交所应当在出让方提交产权出让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向所有竞买人发送竞价邀请函,并发售产权出让文件。
第八条 出让方及其受托会员应当确定尽职调查的截止期限,并经省产交所同意。每个竞买人的尽职调查和现场实地踏勘应当分开进行,避免串通竞价。
第九条 出让方对已发出的产权出让文件需要作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经省产交所审核同意,并在要求提交竞买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个工作日前,由省产交所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买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产权出让文件的组成部分。
出让方修改产权出让文件可以适当顺延提交竞买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条 省产交所、出让方、受托会员应当对购买产权出让文件的竞买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一条 除下列情形外,出让方在发出产权出让文件后不得终止竞价程序:
(一)竞买文件送达时间截止,没有竞买人提交竞买文件的;
(二)提交的竞买文件全部为无效的;
(三)提交的有效竞买文件少于产权出让文件中规定数量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竞价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省产交所认为需要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竞价响应
第十二条 竞买人根据产权出让文件的要求制作竞买文件。竞买文件应当对产权出让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竞买文件所提供的数据和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准确。竞买人应当对其任何不真实的数据或者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竞买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盖章、签名的竞买文件提交省产交所,省产交所负责签收和保存竞买文件,对逾期提交的竞买文件不予受理。
在竞买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前,竞买人可以以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竞买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竞买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竞买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后,竞买人不得撤回已提交的竞买文件。
第十四条 竞买人在提交竞买文件时,应当按产权出让文件的要求向省产交所交纳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果通知书发出后,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可在扣除产权交易手续费、经纪会员应收取的交易佣金及与竞价活动有关的费用后自动转为成交价款。其他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在竞价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