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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竞价交易试行办法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竞价交易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转让竞价交易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称省产交所)内进行的产权转让竞价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是指产权出让方将产权转让信息通过省产交所挂牌公开披露,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省产交所根据产权标的具体情况,采用综合评审、电子竞价、密封报价等方式确定受让方,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在挂牌期内提出购买申请并经省产交所资格确认,参与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的意向受让方。
  第四条 本省所属国有、集体产权在省产交所内进行产权竞价转让活动实行委托代理制,出让方应当委托省产交所经纪会员代理进场交易,竞买人认为需要也可委托省产交所经纪会员代理参与竞价活动。
  第五条 产权转让竞价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 竞价邀请

  第六条 出让方应当在省产交所确定交易方式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产权出让文件的制作并提交省产交所;受托会员应当协助出让方依据挂牌内容及相关规定制作产权出让文件。
  产权出让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产权标的情况、出让条件、竞价程序、确定受让方的方法和标准、拟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竞价保证金等内容。
  竞价保证金的提交数额一般应当约定为挂牌价格的10%~20%。
  出让方在产权出让文件中确定的竞买人编制竞买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应当经省产交所同意,自产权出让文件发出之日起至竞买文件送达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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