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农村劳动者到城市务工的人员。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劳动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建立务工人员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和管理服务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务工人员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应当统筹考虑务工人员对公共服务的需要。
务工人员就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务工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务工人员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务工人员参加工会的权利。各级工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对用人单位依法监督。
共青团、妇联组织应当积极主动地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务工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 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者决定涉及务工人员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当保障务工人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