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监测频次。国控重点污染源及城市(镇)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置场、危险废物焚烧厂从2007年第一季度起,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有明显生产周期的污染源,每次监测的采样和测试一般不少于连续2个周期;无明显生产周期的污染源,对每个排放口的采样和监测,一般不少于连续2天。
2.放射性污染源。
(1)监测对象和内容。监测对象是全国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采、冶炼、加工过程中的伴生矿原料和产生的废气(气溶胶)、废液(废水)、固体废物(尾矿、废渣)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其中,伴生矿原料包括伴生矿原矿和精矿。
(2)监测频率。一年2次,异常点加大监测频率。
(3)质量保证。各监测单位根据GB8999《电离辐射质量保证一般规定》和HJ/T61-2001《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严格按照辐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一般程序实施。
四、普查组织实施
普查工作采取全市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各级政府层层签订责任状的形式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成立吉林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牧业局等部门,负责普查组织实施工作,普查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环保局临时抽调人员组成,采取独立办公和专项工作的方式开展工作,对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市环保局规划财务处归口负责。
在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组建模式和要求,成立由市环保局组建的吉林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简称吉林市污染源普查办),作为吉林市污染源普查的工作机构,普查办人员主要由市环保局抽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污染源普查的组织与实施工作。普查工作办公室包括5个工作小组,即:宣传教育综合协调组、监测与技术组、现场调查组、数据处理审核组、农业组(主要由农委及相关部门派人组成)。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成立由各县(市)区环保局组建的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按照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和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工作可在学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及其他机构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二) 部门职责。
普查工作由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组织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 组织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和支持地方环保部门组织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环保部门、建设部门负责生活源、城镇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普查。农业、牧业、水利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机动车的基本登记信息。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普查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对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负责对县(市)区数据进行审核验收,及时反馈验收结果;在验收通过的基础上,汇总出本市污染源普查综合数据,形成本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向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