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市、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每年要向社区免费提供一定数量的宣传品,并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组织计划生育法规和技术服务专题讲座。街道计生办每年至少要指导、组织社区开展一项活动。

  (二)加强社区计划生育便民维权建设。要开展计划生育居务公开,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在社区内公开计划生育政策、办事程序、奖励、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及收费标准、有奖举报制度,以及市、区、街三级人口计生部门的投诉电话、服务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等内容。动员社区居民广泛参与计划生育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使广大群众按现行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来规范生育行为。要发挥社区咨询协调员网络作用,引导社区居民通过微机互联网渠道与“江城人口网”和县(市)区人口计生网站直接交流,接受远程法律服务和信访维权。深入开展居民评议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活动,把社区居民的参与程度和满意程度作为评估社区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要加强对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政策法规培训,树立依法管理、依法服务意识,提高依法解决群众对计划生育的诉求及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人口计生部门要逐步推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胎生育证明》送证到社区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社区发放的管理方式。街道、社区要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独生子女病残、死亡家庭,在生产、生活、生育上给予特殊帮扶。

  (三)强化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提供计划生育技术与咨询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要在民政部门的配合下,抓住结婚登记、早孕建册、产后访视等关键环节,做好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和随访服务工作,尤其要为社区内的无业、个体、流动人口育龄夫妇等特殊人群提供基本服务。街道要加强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督导,确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能的落实。

  要有效整合社区计生、卫生资源,在规划、审批和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要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纳入服务范围。

  市、区生殖保健机构要大力扶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期给予指导。凡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转推荐到市、区生殖保健机构的计划生育育龄夫妻,在实行孕情检查、宫内节育器的放取和检查、人工中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上要给予免费服务,对接受的非基本服务项目要实行优惠。

  (四)加强社区育龄妇女信息管理工作。加快统计改革和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各社区都要配备电脑,依靠社区网络优势,逐步建立与区、街道、社区、相关部门和驻辖区单位相衔接的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加强对离职离岗人员、人户分离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及时了解、核实社区内育龄群众的新婚、怀孕、节育、人口流动等情况,并善于运用统计、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的有关数据分析人口变动状况,建立街道、社区的层级管理和服务信息库。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