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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企业管理体系及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四)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五)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

  (六)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和经济管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及聘用合同;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八)申请人注册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两年度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纳税证明”;

  (九)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如获奖证书、ISO或者OHSAS认证证书等)。

  以上证书、营业执照、政府批准文件、财务会计报告等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供核对,其他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入选代建单位名录,应当如实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得入选代建单位名录,并在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选名录。

  第十二条 已列入代建单位名录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代建单位名录中清出,并在二年内不接受其再次入选名录的申请,本办法对从业资格限制年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二)出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申请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一年内无代建业务,且参与投标项目未达到当年度公开招标的省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30%的。

  代建单位被清出名录前已经承担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可以继续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名录内的代建单位被清出的,按照原得分排序由高到低及时递补。

  第十三条 入选代建单位名录的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将变更情况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四条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的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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