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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申请人纳税额计分(NSi)=[申请人纳税额(Ni)÷该组所有申请人中的最大纳税额(Nmax)]×60

  (二)诚信记录(CXi)最高分值40分:

  (1)无不良信息(Bli)最高分值20分:申请人近三年内被本省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每次扣2分;被予以行政处罚的,每次扣3分。因同一行为同时被行政处罚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按行政处罚扣分,以上扣分扣至本指标得分为0分为止。公式为:

  BLi=20-申请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或行政处罚分值

  (2)良好信息(LHi)最高分值20分,包括以下计分内容:

  1、已通过ISO或者OHSAS认证的,每个认证加2分;

  2、近三年内已经完成的项目中获得国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者在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的该领域权威性评奖中获得奖励的,每项加3分;获得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包括根据《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办法》被登记为A级的),或者在全省性行业协会组织的该领域权威性评奖中获得奖励的,每项加2分;

  3、近三年内获得国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评选的先进单位的,每次加3分;获得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评选的先进单位的,每次加2分。

  第九条 代建单位名录入选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建设、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出受理通知,并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福建建设信息网上公告;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成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评分排名;

  (四)评审结果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福建建设信息网上公示10天,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进行复核;

  (五)确定入选名录的代建单位,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申请入选代建单位名录的单位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申请表》(见附件):

  (二)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的工程咨询、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省级国有投资公司应同时提交省政府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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