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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老龄办新余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司法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做到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提供优质服务。在审判工作中,加大调解力度,努力实现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公安部门特别是面向基层的警务工作机构,对严重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惩处。老龄工作部门要做好老年信访工作,协调处理老年维权中存在的问题。

  ㈥老年人社会参与

  1、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发挥我市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实施办法》(余办发〔2006〕1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老年人的优势和特长,鼓励和支持老年人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心教育下一代、维护社会治安、调解邻里纠纷等公益事业方面继续贡献力量。在农村,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积极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等经济活动,努力创新“老有所为”的新形式。

  2、老年人才开发

  根据市场需求和老年人的志愿,积极搭建老年人才服务平台,逐步建立健全老年人才信息数据库和老年人才信息中心,为老年人特别是老年专业技术人员和老专家参与社会发展提供渠道。凡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取得证书者按照规定登记注册。

  三、实施《规划》的保证措施

  ㈠加强领导,统筹规划

  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把老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老龄事业的发展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强化老龄工作委员会的议事协调职能,充分发挥成员单位的作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老龄工作的职能,把老龄工作列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的督促检查。

  ㈡加大对老龄事业发展资金投入力度

  各级财政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发展规模,逐步加大对养老保障、医疗保障、老年服务设施、老年文化教育、困难老年人的生活救助和老年活动经费等方面的投入。同时,建立与老年人口发展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龄事业发展资金增长机制。重视引导民营资本投入老龄事业。对于符合老龄事业发展方向、有市场前景的老龄产业,需要银行信贷支持的要按信贷规定给予支持。

  ㈢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和基层老年组织建设

  各级政府要重视老龄工作机构建设,强化工作职能,落实人员编制,按照老龄事业发展要求,安排老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有效开展。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参谋助手作用。按照省老龄委《关于加强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指导性意见》,进一步加强村(居)老年人协会建设,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门经费保障老年人协会的建设,使之在基层民主自治、社区建设和老龄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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