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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九)建立信息报告和预测预警制度。各区、县(市)政府及基层组织、单位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要在各基层组织和单位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网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再行书面报告。

  (十)建立应急值守工作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及各街道、乡镇政府要落实24小时在职干部值班制度。重大活动及节假日期间要安排好值班,主要领导要实行带班。各居(村)委会及社区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值班及安全检查工作,遇有紧急情况及时上报。

  (十一)建立先期处置和协助处置工作制度。各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基层组织、单位要加强先期处置和协助处置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要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并做好现场取证、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十二)建立基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联动机制。各区、县(市)政府及基层组织、单位,要根据市、区总体预案要求,明确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及其职责,确保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主管部门指挥调度灵活、顺畅,协作部门及救援力量及时到位,参与部门协同配合,切实建立起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基层组织、基层企事业单位参与的应急联动机制。

  (十三)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宣传车、宣传品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要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逐步建立应急信息平台,强化预警功能,努力建立起覆盖全市的预警信息网络。

  (十四)建立应急管理宣传培训制度。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基层组织、单位,要加强对应急管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要利用各种媒体及时宣传本地区、本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的典型经验,积极开展应急知识专项普及活动。定期开展应急管理干部培训,提高干部预测预警、信息报送、预案体系及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不断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工作水平,及时、准确、客观报道有关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消除可能引发的不良影响。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积极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形成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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