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担保审批:担保审核通过后,市担保中心按审保分离制度和权限审批担保项目;
㈣签订合同:被担保人与协作银行签订主合同的同时,市担保中心与协作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并与被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
㈤发放贷款:担保合同签订以后,协作银行对被担保人正式办理贷款审批发放手续,被担保人按主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同时,协作银行向市担保中心送交放款通知。
第二十四条 市担保中心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被担保人应向市担保中心支付担保费。担保费由市担保中心视企业项目风险等级不同,相应按担保贷款额的1%-2%(1年期限)向被担保人收取。
第二十五条 市担保中心根据担保种类的范围及风险情况,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
第六章 担保赔付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贷款到期时,由协作银行组织催收与追偿。
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债权人提出履行担保协议时,同时应提出《事故报告书》,经市担保中心调查核实后,由市担保中心依约承担代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担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依法享有追偿权,行使如下追偿措施:
㈠市担保中心帮助债务人制定还款计划,尽快收回代偿款;
㈡依法处置反担保物;
㈢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担保中心不承担担保责任:
㈠协作银行与被担保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市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㈡协作银行允许被担保人转让债务未经市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风险防范与控制
第二十九条 市担保中心应建立健全严格的担保操作管理责任制,从内部控制风险。开展担保业务应确保资金安全运营,控制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资本金的3%以内。超过控制界限,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一般控制在10倍以内,具体倍数由担保中心和协作银行协商,并报市国资委和有关部门审定后签订协作合同。